對於有債務抵押的人來說,一個常見的說法是,在債務還清之前,他們永遠不會真正擁有自己的財產。例如,銀行持有抵押貸款,如果沒有支付抵押貸款,銀行可以扣押房子。特羅普斯表示,貸款的「付費留下」性質意味著銀行實際上擁有房屋,而不是使用房屋購買抵押貸款的人。儘管這種說法很常見,但它是錯誤的。它從根本上誤解了所有權的性質。

財產所有權附帶某些權利。業主有排除權:他們可以合法地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其財產。船長有使用其貨物的權利;讓他們享受(或不享受)他們認為合適的財產。處分物所有權的權利: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隨意保留該物的所有權。此外,業主還可以隨意享受房產的果實。簡而言之,所有者行使財產的所有權。

但這個政府並不是絕對的。職業也伴隨著責任。不得利用自己的財產侵犯他人的權利;我不能用我的車去破壞別人的房子。主對其財產中每個人的安全負責。他們有義務支持他們的商品。

所有這些服務都有實體權利。物權法的廣泛概述超出了本文的範圍。相反,他們關注的是所有權的這些獨特特徵。

考慮到這個前提,讓我們回到這篇文章的問題:抵押品所有者是否擁有房產貸款?

我們可以用抵押貸款的例子來探討這個問題,但這裡的邏輯適用於任何抵押貸款。銀行是否擁有其抵押貸款的房屋?由於財產所有權的獨特性,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些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看到,銀行沒有任何所有權或責任。

首先,銀行無權將任何人排除在財產之外。如果一個人想要有朋友,他在銀行就會說不。所有者也不能強加銀行的限制。如果業主有財產負擔和個人物品,銀行無法克服它們。切勿就所有與排除/納入相關的事宜諮詢銀行;他們根本沒有權利這樣做。因此我們可以從清單中劃掉「排除權」。

其次,因為他無權使用該財產;銀行家不能打電話給房東說「我需要一套房子來支付部分抵押貸款。我使用你的房子是因為我擁有你的抵押貸款。」也不強迫他們使用其他方法;銀行不會阻止所有者擁有股份。銀行無權使用任何財產,因為他們持有抵押貸款。

上面討論的第三項權利是產生混亂的地方 他確實 擁有有限的處置權。如果有人不支付抵押貸款,那麼銀行可以拿走房子並出售它以收回債務。但主要原因是這是正確的安排 緊的 並要求遵守 合約財產。只有當房主未能履行合約義務(即支付抵押貸款)時,銀行才能扣押並處置房屋。換句話說,該權利僅限於主人不履行的情況。銀行不可能有一天一覺醒來就決定賣掉房子;他們根本沒有權利這樣做。如果房子被出售,銀行家也無權獲得任何利潤。除了欠他們的。銀行提供給抵押貸款買家的是錢; 不是 房屋的使用;切勿交給銀行。

另請注意,合約僅限於處置權。為了償還銀行貸款,業主必須提供 他自己的權利之一這就是處分權。但業主絕對保留處置權。還有佈置房子 未完成 業主對他的銀行負有義務。以財產移轉產權。他們投資於事物,而不是個人。

銀行也不履行任何所有權義務。銀行沒有義務支出;如果屋頂在暴風雨中受損,銀行不予賠償。如果任何人對此事有異議,請直接向銀行提出;所有者維護這些權利。

銀行 他不 擁有房子 他們沒有任何所有權或責任。銀行呢? 他確實 這是抵押(合約)。該合約賦予銀行某些權利和義務,就像(故意)簽署該合約的另一方一樣。但抵押貸款並不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

我們可以將財產所有權的邏輯擴展到貸款抵押品之外的領域。

另一個常見的比喻是,當一個人必須納稅時,如果一個人不能擁有自己的房子,那麼一個人就永遠不會真正擁有自己的房子。但是,透過本文中概述的相同推理,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比喻並不相同。同樣,政府不擁有任何所有權的權利或義務。然而,政府擁有一些特殊權力和有限權利。政府可以強制執行某些習俗(例如地役權)或禁止使用(損害)、未經許可進入財產(授權令問題),甚至扣押財產(顯著所有權),但這些權利同樣受到限制。它們受到法律(例如,憲法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知識的限制,並且常常需要政府的補償。

就稅收而言,與抵押貸款一樣,政府只能在不履行義務(在本例中為繳納財產稅)後扣押財產。權利是嚴格的。而且,就像抵押貸款一樣,政府不能取消抵押品贖回權 泰勒五世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認為,這項原則已回歸《大憲章》和《指令》)。

我們可以解釋財產的某些方面應該做得更好。但僅僅因為我們擴展了一個系統,整套權利並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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