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考慮地區財政狀況而硬性削減開支,公共服務可能會受到干擾。
雅加達(ANTARA) – 經濟改革中心(CORE)經濟學家 Yusuf Rendy Manilet 評估說,向拖欠貸款的地方政府(Pemda)提供 DAU 或 DBH 扣除是作為財政保障的邏輯機制,但其實施必須保持相稱。
2025 年第 38 號政府條例 (PP) 於 2025 年 9 月 10 日頒布。該 PP 允許中央政府使用 APBN 資金向地方政府、BUMN 和 BUMD 發放貸款。
“如果不考慮地區財政狀況而嚴格削減開支,公共服務可能會受到干擾,”優素福週三在雅加達接受采訪時表示。
優素福回顧說,這項政策可能會給地區帶來額外負擔,特別是那些財政空間有限且仍然依賴中央轉移支付為教育、衛生和公共基礎設施等基本服務提供資金的地區。
因此,削減一般分配基金(DAU)或利潤分享基金(DBH)的機制必須有選擇地按比例實施,同時考慮到地區的財務能力以及可能的重組或重新安排支付計劃。
優素福表示:“基本原則是在不犧牲各地區責任的公共服務職能的情況下維持財政紀律。”
Permata銀行首席經濟學家Josua Pardede在單獨聯繫時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他認為,願意削減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利潤分享的要求是保護 APBN 免受違規行為的強有力的紀律工具。
PP 38/2025 要求在貸款申請流程中提供預扣意願聲明以及地區負責人的扣除授權書。
約蘇阿表示,在風險管理方面,像這樣的封鎖機制可以降低發生延誤時國家現金流受到損害的可能性。然而,另一方面,他補充說,這種機制有可能給高度依賴中央轉移支付的地方政府帶來負擔。
他還表示:“如果大規模且無限制地削減開支,某些基本服務,例如衛生、教育和基礎設施可能會中斷。”
因此,約書亞認為,削減應該被定位為重組工作後的最後一步。如有必要,該部分必須受到限制,以免削減強制性費用。
約蘇阿說:“政府還需要要求申請貸款的地方政府優化自己的資金,並確保資助的項目提供額外的收入或儲蓄,這樣分期付款的負擔就不會僅僅壓低服務費用。”
PP 38/2025第13條第(1)款詳細規定了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請貸款時必須包含的一系列文件,其中之一是願意扣除DAU和/或DBH以支付欠款的聲明。申請人還必須附上州長/市長/攝政王的 DAU 和/或 DBH 扣除授權書。
其他必須附上的文件包括DPRD的批准、內政部長和國家發展計劃部長的書面考慮、可行性研究、APBD計算和地區財政能力比率、過去三年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本年度的APBD。
第十二條第一款還明確了地方政府必須遵守的條件,包括地方債務融資剩餘金額加上擬提取的債務融資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APBD收入的75%,其用途未確定。
地方政府必須具備地區財政能力,償還地區債務融資比率至少為2.5,不拖延償還中央政府和/或其他債權人的貸款等條件。
中央政府發放貸款的目的是根據中央政府的戰略政策支持基礎設施的開發/提供、公共服務的提供、民族工業的賦權、生產性經濟部門/營運資本的融資和/或其他發展/項目。
另請閱讀:削減與中央政府地區貸款相關的 DAU 和/或 DAP 的製裁
另請閱讀:明古魯 DPRD 質疑 DAU 削減 400 億印尼盾
記者:里茲卡·卡倫尼薩
編輯:布迪桑托索·布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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