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疏忽、違約或涉嫌詐欺等原因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雅加達(ANTARA) – 國家消費者保護局(BPKN)主席穆夫蒂·穆巴洛克(Mufti Mubarok)表示,涉及 PT Dana Syariah Indonesia(DSI)的未付款案件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63 條提出指控。
他呼籲執法人員也執行法律的刑事條款,以最好地保護人民作為消費者的權利。
「就監管機構而言,這實際上是 OJK(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管轄範圍。但是,如果存在因疏忽、違規或涉嫌欺詐而導致消費者損失的因素,則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63 條的刑事條款,」穆夫蒂·穆巴洛克週三在雅加達表示。
作為一個職能是監督和保護消費者的機構,它評估不付款或投訴的情況 詐欺罪 DSI(詐欺)不僅是金融服務領域的行政問題,而且極有可能進入消費者保護的刑事領域。
他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嚴格規定了對違反規定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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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違規行為包括未能履行始終遵守消費者對存放在機構的資金的安全性和確定性權利的義務。
穆夫提說:“我們敦促執法官員確保消費者權利得到保障。消費者保護原則必須成為優先考慮的事項,包括向受害者返還資金。”
他的政黨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並與 OJK 和執法當局協調。
他表示,此案提醒人們嚴格監管公共資金管理機構的重要性以及嚴格執法以維護公眾對國家金融體系的信心的必要性。
穆夫提表示:“國家必須出面確保社會不受傷害。執法和消費者權利的恢復必須堅決、透明地進行。”
OJK於2025年8月至12月對DSI進行專案監管並報告非刑事指控 詐欺罪 該公司於 2025 年 10 月向警方刑事調查局 (Bareskrim) 移交。
國家警察於週三(18/2)和週四(19/2)沒收了DSI辦公室,並於2026年2月9日至13日拘留了三名嫌疑人,即DSI TA的主要董事、DSI ARL的專員以及DSI MY的股東和前董事。
TA先前曾表示公司承諾返還屬於金融家的資金(貸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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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Uyu Septiyati Liman
編輯:E·薩利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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