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的結論體現了OJK致力於以堅定、一致和可持續的方式執法,以維護銀行業的誠信和保護公眾的利益。
雅加達(ANTARA) – 金融服務管理局(OJK)已完成對東爪哇瑪瑯 PT BPR DCN 涉嫌銀行犯罪案件的調查,並將嫌疑人和證據(第二階段)移交給巴圖瑪瑯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
OJK 綜合金融服務部門政策和監督部門負責人 Agus Firmansyah 週五在雅加達發表的聲明中表示:“這項調查的結論體現了 OJK 堅定、一致和持續執法的承諾,以維護銀行業的誠信並保護公眾的利益。”
在本案中,OJK 指定一名姓名首字母為 GK 的嫌疑人為 PT BPR DCN 的專員和股東。
此前,OJK 調查人員將第一階段案件移交給檢察官辦公室,並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宣布案件結案(第 21 頁)。
調查過程是在OJK調查人員面臨嫌疑人一系列抵抗企圖後進行的,包括未能回應訊問傳票、試圖逃跑、提出各種法律上訴,包括兩次預審以確定嫌疑人的身份。
此次調查是OJK檢查流程的延續,該檢查流程分階段進行,從例行檢查、專案檢查、調查、檢查。
OJK表示,這項措施反映了監管機構對確保金融服務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同時維護公眾對金融服務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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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結果顯示,犯罪嫌疑人涉嫌實施多項含有銀行犯罪成分的行為。
首先,他們沒有透過現金接收機制將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的價值約58億印尼盾記錄在PT BPR DCN的帳簿中。
其次,2024 年 2 月,透過從 BPR 價值約 6 億印尼盾的貴金屬和黃金珠寶庫存中扣押抵押品,在 PT BPR DCN 的帳簿中做了虛假記錄。
第三,從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了71筆信貸額度,價值約148億印尼盾,導致PT BPR DCN的帳簿出現虛假記錄。
第四,沒有記錄2020年3月至2022年期間從12名儲戶籌集的資金,包括25張存款單,價值約78億印尼盾。
嫌疑人的行為涉嫌違反關於發展和加強金融部門的 2023 年第 4 號法第 49 條第 (1) 款、a 和/或 b 款、第 49 條第 (2) 款、b 款和/或第 50A 條,該法修訂了 1992 年有關銀行業的第 7 號和/或第 50A 條,該法修訂了 1992 年有關銀行業的第 77 號金融法,並結合金融法。刑事代碼。
嫌疑人面臨最高 15 年監禁和最高 50 億印尼盾罰款。
在處理金融服務部門的犯罪行為時,OJK 繼續與執法官員協調與合作,包括印尼共和國國家警察和印尼共和國檢察官辦公室。
OJK將繼續以專業、堅定、永續的方式加強執法,打擊金融服務領域涉嫌犯罪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加強金融服務業治理,加強公眾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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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裡茲卡·卡倫尼薩
編輯:E·薩利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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