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威脅要適用《反滾動犯罪法》中規定的法定刑罰,強調誹謗他人或通過技術手段傷害他人是一種信息犯罪,需要追究責任。

公訴方強調,該制度保護隱私、保障權利,並將任何非法使用技術手段進行濫用或有害出版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作為保護數字社區免受行為和媒體侵犯的努力的一部分。

根據《反犯罪法》第三條,任何人實施影響他人隱私或名譽或濫用手機和現代技術設備的行為,將被處以不超過一年且不超過50萬里亞爾的監禁或這兩項處罰之一。

律師薩爾曼·拉馬利向奧卡茲解釋說,該系統被認為是保護聲譽和數字隱私的最嚴格系統之一,並指出“懲罰不僅與直接誹謗有關,而且還延伸到任何導致對個人造成傷害或虐待的出版物或傳播。”

他補充說,公訴機關以“主動威懾”的原則應用該系統,以確保安全的數字環境,並強調“每條包含辱罵或誹謗的推文或帖子都屬於網絡犯罪的範圍,即使是轉發或攻擊性評論”。

Al-Ramali強調,該系統旨在保護隱私和維護人的尊嚴,任何通過社交平台進行的數字侵犯都被視為對該系統的直接侵犯,需要對其肇事者實施定期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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