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所經歷的快速技術進步,特別是在本世紀,是不可否認的。例如,人工智慧平台的加速,根據其專業領域提供各種幫助和創作工具,毫無疑問,如果使用得當,可以大大促進日常工作活動的發展。然而,不正確地使用這些新技術可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
到2026年10月,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將迎來85歲生日,因此,如果我們作為一個民眾已經感受到了應對幾年前技術進步的困難,那麼毫無疑問,《刑事訴訟法》也感受到了這一點,或者更確切地說,它的作者也感受到了這一點。
事實上,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立法真空。存在的是一組支離破碎的模式,它們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幅不完整的圖畫。巴西的監管體係以非正式性和證據自由原則為基礎,保證當事人有權使用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手段尋求事實的真相 1 。
網路民權框架(第 12.965/2014 號法律)和個人資料保護普通法(第 13.709/2018 號法律)代表了巴西刑事訴訟中數位證據的主要監管參考(儘管是反射性的)。 《Marco Civil》是第一部規定保留期限以及保留網路和應用程式日誌的能力的法律,這些資料既可以作為識別虛擬犯罪肇事者的調查工具,也可以作為個人化行為的證據。
反犯罪一攬子計劃(第 13.964/2019 號法律),引入了藝術。 《刑事訴訟法》第 158-A 至 158-F 條以及巴西法律體系中首次建立的監管鏈制度,代表了 1 數位證據和系統刑事證據監管鏈的不可否認的進步。
然而,改革仍然關注物質證據,沒有考慮數位證據的特殊性——例如元數據、日誌、雲端記錄和其他電子痕跡——其正確處理需要特定的技術程序,與物理環境設計的邏輯不相容。因此,立法者錯過了為數位證據監管鏈制定最低規則的機會,這一差距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的監管解決方案。
LGPD(一般資料保護法)反過來對個人資料的處理提出了比例性和目的要求,但是,它排除了第 1 條中規定的為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以及刑事調查和鎮壓活動目的而進行的資料處理。 4、上述法律的要素 III。
在同一條的唯一段落中,補充說,這些情況下的處理必須受尚未頒布的具體立法管轄。 LGPD 本身就意識到需要製定自己的刑事訴訟資料處理法律,但該法律根本不存在。
LGPD 對刑事訴訟的最大遺產是明確承認法律中的法定漏洞。在目前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大部分的證據都是數位化的,無論是元資料、日誌、雲端錄音、Whatsapp列印輸出和聲音、手機音訊錄影、手機應用程式製作的圖片傳輸,甚至主要透過手機、筆記本等簽署和發送文件,等等都可以被視為數位證據。
事實證明,這些數字證明都有自己的特點,如不變性、可變性、模糊性,以及最重要的特點,可變性。為什麼這很重要?為了充分規範某一特定主題,有必要了解其所有特徵、限制和實際影響,以便制定的標準真正能夠實現其目的並解決其提出的問題。
每種類型的證據都需要根據自身特徵進行個人化的資料處理,無論是收集、傳輸、儲存、分析等。而對於數位證據,法律至今仍保持沉默。
例如,「臉部辨識」是藝術中規定的一種證據手段。 《刑事訴訟法》第 226 條和高等法院最近的判例確立了這樣一種觀念,即即使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承認也不能解決犯罪行為人的問題 2,就其本身而言,由於人類記憶的薄弱而導致認識上的脆弱性,這樣的程序不能確定犯罪行為人的身份。
這個結論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我們對人類思維的運作方式進行了充分的研究,特別是在事件可能對受害者造成的極度壓力和創傷的時刻。對於數位證據,我們可以應用同樣的理解,我們需要仔細研究它,以便將來的討論不是關於數字證據的可靠性,而是對嚴格遵守獲取該證據的過程(我希望已經規範)的分析以及對實際情況中的內容的討論。
我們必須考慮到證據認識論在刑事調查中的應用對於區分科學知識與純粹的常識至關重要。必須了解數位證據是什麼、它的結構及其目的是什麼,並使用這些知識庫作為指導其可採性的參數。
只有這樣,他才能為更可靠地重建事件以及盡可能接近刑事訴訟的真實真相做出貢獻。鑑於監管真空,最高法院一直是構建數位證據採信標準的主角,例如,STJ最近通過引用著名的信息來處理法院第五和第六巡迴法院之間有關侵犯遠程信息處理隱私所導致的證據合法性的爭議問題。
本文的主題不是 2 個人承認本身並不能證明犯罪行為的父子關係 3 ProAfR in REsp n。 2.052.194/MG,報告員第三部長 Rogerio Schietti Cruz 於 2025 年 9 月 9 日決定,DJEN 於 2025 年 9 月 18 日決定。觸及有關該證據有效性問題的核心(這是另一個主題),但要表明我們缺乏管理數位證據的規範基礎,從而使法院有責任在不考慮法律的情況下做出裁決,並在立法機關仍然不活躍的情況下間接結束立法。
巴西立法至少應該專注於最大程度地跟上技術進步,以便在此類相關事項(例如刑事訴訟中的數位證據)方面的差距得到最小的立法支持,從而確保應有的法律確定性。
然而,人們認識到,監管每天出現的所有類型的新技術將是極其困難的,因為無數法律會在很短的時間內過時。因此,律師有責任想出更永續、更現實的解決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強調我的兩個建議。第一個是恢復圍繞 LGPD 刑事計畫的討論:2020 年,由來自 STJ 的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由 Min 擔任主席。 Nefi Cordeiro 起草了一項旨在規範公共安全和刑事起訴中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律; 2022 年,眾議員 Coronel Armando (PL-SC) 根據該草案向眾議院提交了 PL 1.515/2022。
沒有採取任何主動行動。第二種可能性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涉及數位證據的案件時,要求國會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立法措施,並能夠以其本身所製定的立場作為指導。這種討論需要在法律專業人士中擴大。
同時,至少需要頒布一項法律,確立一般準則和原則,該準則和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中的數字證據,而且適用於保護個人資料以及為刑事起訴、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以及調查和製止刑事犯罪而使用技術。第四,III,明確為未來的監管留有餘地。毫無疑問,此類規範性文件的通過將提高該問題目前尚不存在的法律確定性水準。
如果數位證據得到妥善處理,以保存原始資訊為目標,根據具體準則可靠地保護其自身的監管鏈並尊重基本權利和保障,我們無疑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看到重大進展。
Murilo Lemos Franzoloso 是律師,擁有網路犯罪實務碩士學位以及刑事訴訟和技術學位。
訂閱發表的文章不一定反映入口網站的觀點。該出版物旨在激發辯論並引發對巴西問題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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