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表示,當婚姻關係惡化、怨恨時,出於憤怒、沮喪或情緒困擾,指控自然被放大或廣泛闡述。
圖:印度最高法院的觀點。 照片:ANI 照片
最高法院週一表示,不能僅根據沒有具體事實依據的指控,對婚姻糾紛中配偶的任何親屬援引刑法。
重點
- 最高法院指出,在訴訟未決期間,家庭法院通過了離婚令,解除了該男子與申訴人之間的婚姻關係。
- 他說,法院同樣意識到現實,即真實的虐待和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在婚姻住所內,而且往往不為公眾所知。
- 法官指出,當婚姻關係惡化時,在情緒動盪和痛苦的情況下提出指控,往往導致丈夫的整個家庭受到刑事起訴,這種情況並不罕見。
最高法院表示,雖然維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權利和尊嚴仍然至關重要,但法院必須同時確保刑法的限制不會在沒有明確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不加區別地擴大到每個家庭成員。
他說,當婚姻關係惡化、出現怨恨時,人們自然會出於憤怒、沮喪或情緒困擾而強化或廣泛地提出指控。
由桑賈伊·卡羅爾(Sanjay Karol)法官和科蒂斯瓦爾·辛格(N Kotiswar Singh)法官組成的分庭法官表示:「雖然不能輕易忽視失敗婚姻中申訴人的痛苦,但不能僅根據缺乏任何具體事實依據的籠統指控,將刑法本身不一的犯罪行為,以免犯下了刑事工具,以免更加謹慎,每個法院都應該更加謹慎,
這些言論是在一項判決中做出的,該判決撤銷了 2023 年向中央邦提起的 FIR,該 FIR 涉嫌犯罪,包括針對捲入婚姻糾紛的一名男子的四名家庭成員違反《嫁妝禁止法》的規定。
法院也撤銷了申訴人根據《保護婦女免於家庭暴力法》在另一項申訴中對她們提起的訴訟。
最高法院指出,在訴訟未決期間,家庭法院通過了離婚令,解除了該男子與申訴人之間的婚姻關係。
不過,法官明確表示,有關初審法院將繼續審理其餘被告的案件。他表示,如果在審判過程中,初審法院認為出示的證據足以對他們所指控的任何罪行提起訴訟,那麼他的判決不會妨礙初審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行使傳喚現有上訴人的權力」。
他說,法院同樣意識到現實,即真實的虐待和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在婚姻住所內,而且往往不為公眾所知。
「家庭範圍內的情感、言語、經濟或身體虐待行為可能並不總是留下現成的證據或獨立證人,而且在家門口缺乏此類證據本身並不能成為不相信受害者的理由,」法官說。
據說,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弊病,2005年《保護婦女免遭家庭暴力法》以及關於嫁妝虐待和騷擾的刑事條款等立法已經制定,範圍廣泛,具有保護性目的。
法院認為,在因婚姻糾紛提起的起訴中,對每位被告的指控必須具體、明確,並有表面證據證明其積極參與涉嫌殘忍、騷擾或非法索要嫁妝的行為。
「僅僅指控家庭成員『支持』配偶、未能幹預或建議申訴人適應婚姻關係,而沒有任何進一步的說明,本身不會引起刑事責任,」它說。
法官指出,當婚姻關係惡化時,在情緒動盪和痛苦的情況下提出指控,往往導致丈夫的整個家庭受到刑事起訴,這種情況並不罕見。
「然而,在缺乏明確、具體和法律上可行的指控的情況下,不能允許刑法成為表達個人不滿或解決家庭恩怨的工具,」它說。
因此,法院指出,法院在允許僅僅因為與妻子的關係而尋求牽連的親屬受到刑事起訴之前,必須更加謹慎和進行司法審查。
「然而,在沒有具體指控披露積極參與相當於殘忍、騷擾或非法索要嫁妝的行為的情況下,僅僅與配偶發生家庭性行為或在婚姻糾紛中未能支持申訴人本身並不能構成刑事犯罪,」法官說。
最高法院表示,其意見不應被解釋為丈夫的親屬永遠不能根據相關刑事條款受到起訴。聲明中寫道:“如果材料揭示了具體的公開行為、積極參與或直接參與實施殘忍、騷擾或家庭暴力,這些親屬無疑將受到法律起訴。”
法院表示,法院充分認識到令人深感不安的社會現實,即印度的婚姻家庭繼續目睹嚴重的虐待、嫁妝騷擾和家庭暴力案件,這些案件不僅是由丈夫實施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還得到了大家庭成員的積極配合和縱容。
在處理此案時,法官指出,指控主要針對丈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