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三上午最高法院的辯論中,有兩件事是顯而易見的 路易斯安那州卡萊該案要求法院廢除針對種族不公正的立法地圖的長期保障措施。

首先,法院將按照黨派界限進行劃分,六名共和黨人投票推翻聯邦投票權法(VRA)對種族嘲笑的限制,而所有三名民主黨人都持不同意見。另一件事是,共和黨人對於如何撰寫延伸到這些保護的意見尚未達成共識。

儘管幾乎可以肯定,所有六名共和黨法官在周三的辯論中都帶著具體的結果,但他們對於如何達到這一目標有著截然不同的理論。

法官塞繆爾·阿利托似乎認為,排除黑人選民的地圖如果是為了共和黨的利益而不是出於明確的白人原因而製定的,那麼就可以接受。

布雷特·卡瓦諾法官聲稱,有關投票權的法律必須在未指定的時間後廢除。

艾米·科伊·巴雷特法官建議強制執行 限制國會處理歧視問題的權力 – 法院在 VRA 等選舉法中適用於非存儲案件。

但即使法院的民主多數不能就理由達成一致 為什麼 他們想要消滅幾十年來針對種族不公正劃分的保護措施,很明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他們都願意殺死它們。作為一名年輕的律師,司法領袖約翰·羅伯茨是說服羅納德·裡根總統否決投票權法修改的核心人物,該修改加強了對他的保護並創建了他的現代規則,但失敗了。

儘管羅伯茨在 2023 年案件中震驚了許多法庭觀察員 本質上等同於 再見他寫了一個觀點,留下了VRA反全球的條款。羅伯茨週三聲稱,2023 年的案件“取代了現有的前一個案件”。在 再見相反,法院特別要求各方告知,他們是否要求各州設計為少數族裔提供更多代表性的地圖(正如 VRA 有時所要求的那樣),這違反了憲法。

換句話說,法院實質上是要求律師質疑路易斯安那州當前的地圖,以立即質疑以前的地圖,羅伯茨表示,現在聲稱他“以前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此外,共和黨法官十二年前就開始廢除投票權法。 霍爾德的謝爾比縣 (2013),自從他們攻擊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以來,他們還做出了至少兩項其他決定。因此,在幾乎可以肯定的事實中 再見 Vra 又咬了一口,這將是共和黨正在進行的項目的延續。

週三的爭論主要是一場政治表演。這個案件的結果幾乎可以肯定早在爭論開始之前就已經確定了。

經 1982 年簽署的《裡根法》修訂的投票權法禁止任何“導致否認或規範每個美國公民投票給部落或有色人種的權利”的州選舉法。在 桑伯格訴金格斯案 (1986),法院裁定這種語言要求各州在有限的情況下重塑其立法地圖。

雖然 刺痛 這個框架很複雜,它主要激活兩個因素:一個州是否與種族分離,以及該州的選民是否存在種族兩極分化——這意味著一個種族的選民傾向於投票給一個政黨,而另一個種族的選民則傾向於投票給另一個政黨。

當這兩個因素同時存在時,就會在一個國家內產生兩個獨立的政治共同體。任何占多數的種族群體都可以利用州立法機構的主權來製定選舉區域地圖,從而減少其他種族群體的代表權。牙齦黨裁定,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法院有時應該介入,並要求新地圖為少數群體提供更多代表權。

再見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的民主立法最初製作的地圖只包括國會的一個(六分之一)黑人區域,儘管事實是黑人組成 約佔該州人口的 30%。下級法院,申請 刺痛它毀掉了這張地圖,州政府的回應是設計了帶有第二個黑色區域的新地圖。

在周三的辯論中,法院共和黨人對此進行了大雜燴攻擊 刺痛 骨骼。例如,阿利托 (Alito) 的出現與 刺痛保持種族兩極分化的選票是一個問題。她認為,路易斯安那州推出地圖是為了保護共和黨,而不是為了剝奪黑人的代表權。正如阿利托過去所說,這種過時的嘲笑是可以接受的。

與此同時,法官尼爾·戈薩奇 (Neil Gorsuch) 似乎希望對種族原告實施第 22 條軍規,因為種族原告拒絕了最近駁回 2023 年案件的法院。

刺痛 該框架要求這些原告製作一份地圖樣本,表明有可能吸引少數族裔佔多數的其他地區,因為如果不可能設計這樣的地圖,那麼就沒有理由處理國家是否必須進行規劃。但戈薩奇似乎認為,法院審查這些樣本地圖是違憲的,因為設計地圖的唯一方法就是設計賽道線。

與此同時,卡瓦諾建議擴大法院宣布的一項規則 謝爾比縣。在本案中,法院裁定,投票權法的核心條款——要求有種族主義選舉法歷史的州必須向聯邦政府“確認”新的選舉法——不能再繼續有效,因為美國已於 2013 年實施。

卡瓦諾的許多問題表明,類似的規則應該適用於 VRA 的種族保證,並且這些保障措施也應該在一段時間後取消。

最後,巴雷特提出,有關投票權的法律可能違反了一項標準,即“合規性和相稱性”,法院首次在該標準中宣布 弗洛雷斯的伯爾尼市 (1997)。 伯爾尼市 它涉及國會對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權利實施保護的權力範圍。然而,投票權法是根據國會的強制執行權而通過的 第15次修改該法案禁止各州“因種族、膚色或先前的奴隸制狀況”而拒絕投票權。

最高法院從未申請過 伯爾尼市 在第 15 修正案案件中。而且,無論如何,尚不清楚 1982 年修訂 VRA 的國會如何遵守法院 1997 年宣布的測試。

無論法院選擇接受何種民主至上的論點,週三的論點並不令人意外。法院的共和黨人對於為何要打擊 VRA 的種族保障措施提出了多種截然不同的解釋,但每個人都朝著同一個方向前進。很難想像 再見 原告在投票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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