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CFL 球員阿蘭布魯斯三世 (Arland Bruce III) 在 2012 年的一場比賽中遭受腦震盪後,本月早些時候被仲裁員判給 25,000 美元的損害賠償金。

這個金額遠低於布魯斯尋求的 31 萬美元。

在 5 月 6 日的裁決中,仲裁員 Allen Ponack 裁定 BC Lions 和蒙特利爾 Alouettes 隊三項違反與腦震盪管理相關的集體協議的行為有罪。

然而,波納克表示,先前根據集體談判協議引用的仲裁案件中,「對安全違規行為的損害賠償金沒有接近所要求的金額」。

布魯斯抱怨漢密爾頓虎貓隊、雄獅隊、雲雀隊和 CFL 未能在他腦震盪之前、期間和之後為他提供足夠的醫療護理,這違反了聯盟與 CFL 球員協會 (CFLPA) 之間的集體協議。

前外接手布魯斯也聲稱他因此遭受了永久性的身體和認知腦損傷。 2012年,當他還是雄獅隊成員時,他在一場比賽中遭受腦震盪。

2012年,波納克裁定雄獅隊兩次違反合同,當時他們在沒有進行季前賽醫療隨訪的情況下允許布魯斯參加比賽,然後布魯斯在沒有醫生醫療許可的情況下重返比賽。

他還發現雲雀隊未能保留對布魯斯的腦損傷評估,據稱該評估已進行,因此存在違規行為。

2018年3月,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布魯斯針對CFL和前專員馬克·科漢的腦震盪訴訟駁回審判。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駁回訴訟後,最高法院先前裁定,工會員工必須使用勞動仲裁而不是法院來解決集體協議引起的爭議。

布魯斯的律師辯稱,CFL 的集體協議很不尋常,因為球員們單獨協商工資,而且沒有長期殘疾保險計劃,但球員不受職業健康和安全規則的約束,也沒有資格獲得工傷賠償。

布魯斯曾在溫尼伯藍色轟炸機隊 (2001-02)、多倫多阿爾戈英雄隊 (2004-09)、漢密爾頓虎貓隊 (2009-11)、BC (2011-12) 和蒙特利爾隊 (2013) 效力 12 個 CFL 賽季。這位兩屆格雷杯冠軍和三屆 CFL 全明星球員還曾效力於 NFL 堪薩斯城酋長隊 (2000 年) 和舊金山 49 人隊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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