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雅圖- 達美航空 (DL) 因 2024 年 5 月發生的事件而面臨乘客訴訟,當時一架空中巴士 A321neo 在西雅圖-塔科馬國際機場 (SEA) 降落後起火。
這架飛機從墨西哥坎昆國際機場(CUN)抵達,飛機與地流相連後,機頭附近發生了小規模火災。
這名乘客聲稱,她在事件中使用緊急疏散滑梯時腳踝受傷。他於週四提起訴訟,距離 2024 年 5 月 6 日事件兩週年紀念日約一週。
達美航空 (DL) 飛行員偵測到駕駛艙內冒煙,並啟動緊急疏散,部署管道以便所有乘客都能離開飛機。
乘客起訴達美航空疏散期間受傷
據信,火災是由飛機上的地面動力裝置引起的,而不是空中巴士 A321neo 本身。飛行員在駕駛艙聞到煙味後,啟動了緊急疏散程序。疏散滑梯展開後,乘客立即開始離開飛機。
事件發生時的資訊顯示,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然而,據報道,一名婦女在從緊急降落傘滑下時扭傷了腳踝。本週提起的訴訟似乎與該特定傷害有關,儘管法庭記錄尚未公開證實該名乘客的身份。
鑑於當時的情況,撤離飛機的決定是標準程序。飛機機頭附近發生火災是一個嚴重的安全隱患,在這種情況下延遲疏散可能會導致更大的損失。航空安全專家普遍認為機組人員的反應是適當的,並且符合既定的緊急協議,並由「機翼視圖」標記。
《蒙特婁公約》管轄責任
由於該航班始發於坎昆 (CUN) 並降落於 西雅圖 (SEA),因此行程屬於國際航班。這意味著《蒙特利爾公約》管轄乘客傷害索賠的法律框架,而不是美國國內侵權法。
《蒙特婁公約》第十七條規定,航空承運人對航空器上或登機和下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承擔嚴格責任。疏散滑梯傷害屬於此範圍,因為它發生在下船過程中。
然而,《蒙特婁公約》對賠償施加了重大限制。它完全禁止懲罰性、懲戒性和非補償性損害賠償。根據條約的第一級責任框架,承運人的風險敞口被限制在一個上限 每位乘客約 218,533 美元。
達美航空 (DL) 不會面臨超出此金額的損害賠償,除非乘客能夠證明航空公司有疏忽,而這是一個明顯更高的法律負擔。
達美航空的責任仍然有限
本案的核心問題不在於達美航空(DL)在疏散過程中是否有疏忽行為。船員對火災緊急情況做出了適當反應。地面動力裝置似乎引起了火災,這使得航空公司的飛機維護或操作程序不再承擔責任。
對於超過《蒙特利爾公約》第一級限額的損害,乘客必須證明達美航空 (DL) 存在過錯,或者航空公司沒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防止傷害。
由於疏散是對火災的合理反應,因此證明疏散是一項重大的法律挑戰。
這起訴訟是在事件發生近兩年後發生的。雖然乘客可能能夠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嚴格責任條款獲得損害賠償,但根據現有證據,賠償金額不太可能超過該條約的上限。
請繼續關注我們。此外,請在社交媒體上關注我們以獲取最新動態。
加入我們的 Telegram 群組,了解最新的航空動態。然後在 Google 新聞上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