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DJI公司以藉口為藉口取消了美國國防部的國防制定者,因為它不再面臨其作為“中國軍事公司”的污名,因此延續了商業風險。

儘管美國地方法院法官保羅·弗里德曼(Paul Friedman)“無法得出結論,“ DJI”是中國共產黨間接所有的,但發現國防部擁有廣泛的酌處權,可以定義不屬於中國軍事公司名單的公司。

弗里德曼(Friedman)得出的結論是,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德吉(DJI)得到了中國政府的支持,稱其為“軍事融化貢獻者”,而陳成港(Chenghong)贊助的實體在公司中具有“無限的皇家份額”。根據該任命的規則(第1260h節),成為“軍事融合的股東”也足以將其描述為中國軍事公司。

由於證據不足,他還拒絕了許多其他國防部的主張,並表示在試圖證明DJI工廠存在於該州贊助的特殊地區時,它使中國兩個不同的工業發展領域感到困惑。

但是,中國的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將DJI指定為“國家機構技術中心”,該事實賦予其大量現金補貼,“特殊財務支持”和“大量稅收優惠”足以讓該法官同意,如果需要,該法官可以同意國防部可以被稱為中國軍事公司。

儘管DJI辯稱,儘管具有“類似的特徵”,但中國大眾和諾基亞的武器並沒有以相同的方式對待,但弗里德曼說,國防部擁有“廣泛的酌處權,可以決定將X置於X上。
該列表,雖然也決定不將Y放在列表中。 “

但這是一個可以恢復DJI的決定,我們問公司是否會這樣做。您可以閱讀法官的全部意見,包括下面DOD和DJI提供的不同類型的證據的概述。

來源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