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財產管理局公佈了一份表格計劃,對與規範業主和租戶之間關係相關的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分類
該項目旨在根據伊斯蘭歷 1447 年 4 月 2 日第 (M/73) 號皇家法令發布的違規行為分類表(規範業主與租戶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該表格基於法律規定的第(第九)條。
當條款生效或首次完成處罰時,業主可以將利雅得市房產的總租金價值增加到現有合同中,即2個月的租金並糾正違約行為。
第二次,6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第三次,12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增加利雅得市空白房產的總租金,相當於最新租賃合同的價值
首次判罰2個月工資並改正違規行為
第二次,6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第三次,12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業主未能提交未在租賃服務在線網絡註冊的租賃合同。請求在網絡中註冊節點
首次處罰為警告並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次,糾正了 3 個月的租金,第三次,糾正了 6 個月的租金。
除條款規定的情況外,利雅得市的業主拒絕續簽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撤離財產。第一次處罰是 2 個月的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次,6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第三次,12個月租金並糾正違規行為
他補充說,刑罰的執行不會損害受害人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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