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哈巴德最高法院裁定,在最高法院 2017 年作出裁決之前,不得判處男子與其小妻子(超過 15 歲)發生性行為。 。該決定是考慮到 2007 年根據 IPC 第 363、366 和 376 條作出的定罪。大法官 Anil Kumar-X 指出,SC 已閱讀了《IPC》第 375 條中的例外 2,將婚姻內同意年齡從 15 歲提高到 18 歲,但在未來仍適用。法院沒有找到證據表明女孩被綁架,因為女孩已於2005年急切地與上訴人結婚。由於婚後發生了肉體關係,法院裁定不存在強姦行為。他還認為,波克索的普遍影響是一個前景。 Therefore, the conviction testified. 未經本人同意,與丈夫發生非自然性行為,不屬於強姦,但應根據阿拉哈巴德最高法院第377條進行處罰。

2017年之前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超過16年不存在強姦:阿拉哈巴德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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