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捐贈或通過籌款進行融資的規定強調必須堵塞任何可能被用來損害非營利部門聲譽或用於可疑目的的漏洞,這表明了保護捐贈和確保資金來源完整性的堅定態度。

該條例第4條禁止向聯合國打擊恐怖主義名單或國家綜合名單(1373)中所列的任何實體或個人頒發籌款許可證,以此明確確認沙特王國致力於打擊恐怖主義融資並耗盡其來源的國際標準。

該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此前至少在六個月內未獲得募捐許可。不得有其他籌款請求正在接受管理局的審查。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或其成員之一、常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任何對組織行使控制權的人不得曾犯有違反誠實、正直和榮譽的罪行。被聯合國列入名單,包括反恐名單,或列入國家綜合名單(1373),或之前因誠信、正直、無能或不足而被最終決定解除監管。如果募集資金的目的是資助現有捐贈基金,則必須由要募集資金的捐贈基金提交申請。

法規確認,任何籌款許可證都必須由具有良好法律記錄的合格方頒發,同時遵守治理和財務披露標準,此舉旨在保護資金、加強社會對慈善機構的信任,並使誠信成為沙特境內任何人道主義工作的關鍵要求。

這反映了捐贈總局的戰略方向,即建立一個基於透明度和合規性的安全金融環境,並確保王國的慈善工作繼續受到嚴格監督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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