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EMS(南馬托格羅索公務員援助基金)週四(14/05)宣布調整債券持有人配偶的每月付款,從 35.00 雷亞爾調整為 450.00 雷亞爾。考慮到精算平衡的需要、誠實信用的客觀原則以及合約的社會功能,1,186%的增幅引發了對自我管理實體如此規模的修訂有效性的懷疑。
對 CASSEMS 進行任何法律分析的出發點都是其作為自我管理實體的性質。與商業運營商不同,自我管理公司是非營利性的,由受益人自己或透過其創始機構進行管理。這種區別很關鍵,因為正如 STJ Brief 608 所合併的那樣,CDC 不適用於這些合約。
因此,對濫用的分析不是基於消費者標準,而是基於《民法典》和特定部門立法(第 9656/98 號法律)的規定。自我管理計畫調整的核心理由是維持經濟與財政平衡。由於該基金是聯合和相互的,因此增加的援助支出必須由參與者共同分攤,以確保計劃的可持續性。但判例和判例證實,從客觀誠信和合約社會功能的角度對這些修改進行司法審查是可能的:
無論如何,基於《民法典》規定的契約社會功能和客觀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老年法》中宣布的禁止歧視老年人的原則,司法審查重新調整自我管理計劃仍然是可能的,但有一些保留。 」
誠信原則也規定了額外的資訊、透明度和忠誠義務。超過 1,000% 的調整破壞了合約的可預測性,如果未以分析和透明的方式證明其嚴格的精算必要性,則可能被視為濫用。從這個意義上說,TJMS(南馬托格羅索州法院)的立場是,雖然允許進行調整以恢復合約的平衡,但它不能是不合理的或導致過度負擔,使受益人無法留在計劃中。在最近的裁決中,法院強調,當條款與善意和合約平衡相衝突時,必須拒絕,必須考慮合理的百分比和適當的精算計算,並且必須避免給參與者帶來不當負擔的任意指標。
在 CASSEMS 的具體案例中,法院已經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確定了按總報酬進行繳款的有效性,但是,在沒有過渡或升級規則的情況下從名義價值(35 雷亞爾)突然過渡到市場價值(450 雷亞爾)可能會在法庭上受到質疑,因為違反了受益人的合法信任。因此,CASSEMS實施的1.186%的調整,雖然是基於共同基金結餘的需要,但仍不符合合理性。即使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無法執行,基於民法的司法機構也有工具來幹預被發現不成比例或缺乏透明度的修正案。
自我管理制度的可持續性至關重要,但它不能作為一種安全的行為來進行修改,在實踐中,這種修改會迫使歷史上依賴醫療計劃的人被排除在外,從而損害補充援助的社會功能。
馬西奧·阿爾梅達,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