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過失稅收中性,企業不受政府約束。
在 2026-27 年聯邦預算出台之前,印度商界敦促政府根據新所得稅法實行稅收中立,特別是在股東持股 25% 或以上的公司進行資金轉移的情況下。
插圖:多米尼克澤維爾/雷迪夫
消息人士稱,這可能有助於一些計劃上市的公司。
行業管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將提高營商便利性,促進法律建設,並減少未來的稅務訴訟。
政府表示,印度商業集團歷來依賴上市公司進行大型綠地項目。
在大多數行業,管理者要求某些業務通過單獨的團隊而不是在主要運營實體內運營。
消息人士在討論中表示:“這些事情應該被視為真實的,並且應該在合併規則中得到如此對待。”
根據廣義法律,轉讓必須涉及“商業企業”。然而,僅涉及戰略投資(例如預付子公司或合作夥伴的股權)的遷移存在不被允許的風險,因為唯一的資金通常不被視為“提取”撥備。
業界認為,儘管印度有合併和權益會計準則,但法律並未明確承認這些投資部門為“企業”,從而導致訴訟和不確定性。
他們還尋求對《所得稅法》進行相應的修訂,以保護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所承擔的開展業務的負擔,特別是在超過 49% 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因法院批准的通訊方式變化而陷入困境的情況下。
Dhruva Advisors 合夥人 Vaibhav Gupta 表示,這一“主動”要求引發了大量訴訟。
“單一投資還是戰略集團是否應該在正確的時間開會以開展業務一直存在爭議。
“明確的領導將有助於防止重大糾紛,”他說。
該行業還要求政府審查另一項條件,即100%下沉的考慮只能以公司股份的形式進行。
一些團體認為,可以通過債務工具和債券等工具的混合來實現多種安排,以實現更好的資本結構。
Economic Law Practices (ELP) 合夥人 Dipesh Jain 表示,僅限股東的要求“是併購 (M&A) 的負擔”,應該重新考慮。
該行業還在尋求澄清,根據 2013 年《公司法》第 233 條採取的軌道合併是否將在新法律下獲得稅收中性。
一位政府高級官員表示 商業標準 稅務部門已經解釋了其在議會委員會中的立場,並且“沒有更多可補充的”。
據該官員稱,與第 230 至 232 條規定的計劃不同,第 233 條規定的資產剝離不屬於收入中性,因為它們不受法院或法庭的控制。
稅務專家表示,這種限制性做法阻礙了真正的監管。
德勤印度合夥人 Rohinton Sidhwa 表示,這種情況“令人驚訝”,並指出稅務部門總是可以選擇援引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的保護。
事實上,GAAR 已將規定適用於批准的沉降片和沈降片。
截至發稿時,發給財政部的電子郵件仍未得到回复。
畢馬威駐印度合夥人希曼舒·帕雷克(Himanshu Parekh)表示,允許快速沉沒者的稅收中性“將極大地幫助該行業”,特別是對於簡單集團的重組。
他補充說,在大眾正在沉沒投資或金融服務實體的情況下,也需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