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達(ANTARA) – PT Taspen (Persero) 完全尊重印度尼西亞現行法律程序中法院的裁決,與涉及該公司前首席執行官的涉嫌虛假投資案一致。

公司秘書 Taspen Henra 週五在雅加達引用的一份官方聲明中表示:“公司對過去發生的不符合公司誠信價值觀的個人行為感到遺憾,並將其作為重要的教訓。”

Henra確認,公司在現任領導期間已採取系統性措施加強治理,包括內部控制和投資治理,包括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以及優化投資委員會的作用。

他繼續表示,這項努力是確保每個投資流程均按照原則執行的承諾 良好的公司治理(GCG) 即透明度 (透明度), 責任 (責任), 責任 (責任), 獨立 (獨立), 和右邊的 (正義)。

關於 2003 年第 19 號國有企業法第三次修正案的 2025 年第 1 號法 (UU) 確認了這一點。

Henra 表示:“這一承諾符合 Taspen 的願景,即成為一家卓越、可靠和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和養老基金公司,為參與者提供最好的服務並提高公司業績。”

Henra保證公司將以審慎原則管理投資 (審慎原則)基於 負債導向型投資(LDI), 並以結果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為導向。

Henra 表示:“Taspen 的投資組合重點關注流動性、安全性並根據法定法規的要求提供最佳結果的工具。”

Taspen 確保參與者的資金保持安全,並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專業管理和保障。

參與者的所有利益仍然按照Taspen的5T原則分配,即正確的管理、正確的人員、正確的時間、正確的數量和正確的地點。

此前,Taspen 前首席執行官安東尼烏斯·科薩西 (Antonius Kosasih) 因涉嫌在 2019 年對一家公司進行虛假投資一案被判處 10 年監禁,該案已被證明給國家造成了 10 億印尼盾的經濟損失。

除了監禁刑期外,科薩西還被判處5億印尼盾罰款,條件是如果不繳納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代替(附屬)。

法官小組還判處 Kosasih 額外罰款,即支付價值 291.5 億印尼盾的賠償金; 127,057 美元 (US); 283,002新加坡元; 1萬歐元; 1,470 泰銖; 30英鎊; 12.8萬日元; 500港元; 126萬韓元;以及287萬印尼盾。

根據 1999 年關於根除腐敗犯罪的第 31 號法律(經 2001 年第 20 號法律修訂和補充)第 18 條,Kosasih 的行為被判有罪,第 2 條第 (1) 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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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穆罕默德·赫里揚托
編輯:凱利克·德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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