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只要滿足這些條件,腐敗嫌疑人即使不被立案偵查,也能被認定
202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 – 10:15 WIB
雅加達 – 在腐敗或洗錢 (TPPU) 案件中確定某人為嫌疑人並不總是需要先對潛在嫌疑人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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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過程仍然需要滿足法律要求,特別是至少有兩個有效證據。
這一觀點是由法律專家亨利·英德拉古納教授所表達的。他表示,憲法法院第 21/PUU-XII/2014 號決定設定了限制,以免任意確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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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ssula Semarang 教授 Henry Indraguna 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表示:“腐敗或 TPPU 案件中嫌疑人的識別必須基於至少兩項有效證據。”
亨利解釋說,涉嫌犯罪行為的報告、篩選結果或單獨的證人證詞不足以確定嫌疑人的身分。他說,調查人員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KUHAP)的規定,掌握至少兩項相互關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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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他認為,作為正當程序原則的一部分,對潛在嫌疑人進行審查仍然很重要。透過這種檢查,一個人有機會提供澄清、反駁證據或提交減輕證據。
不過,亨利強調,《刑事訴訟法》或《消除腐敗法》中並沒有規定,如果潛在嫌疑人從未被訊問,嫌疑人的身分將自動失效。
他說:“沒有任何條款規定,僅僅因為潛在嫌疑人從未受到訊問,對嫌疑人的定罪就會自動被推翻。”
他補充說,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某人被合法傳喚但沒有回應傳喚或潛逃,只要滿足證據要求,調查人員就可以將其認定為嫌疑犯。
除了討論確定嫌疑人的條件外,亨利還解釋了腐敗案件與TPPU的關係。他表示,貪腐犯罪屬於基本犯罪,或可以構成TPPU調查基礎的犯罪。
他解釋說,TPPU 是一種進一步的犯罪行為,旨在透過轉移資金、購買資產、使用另一方的名義或將資產轉移到國外來隱藏或掩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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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強調,TPPU的調查不需要等待法院對貪腐案件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