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7 月 2026

貢獻者:第一修正案從來沒有打算將教會和國家分開

貢獻者:第一修正案從來沒有打算將教會和國家分開

週二,由 17 名法官組成的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也跟進了此事 綜合口頭辯論 在一個 危急情況 這幾乎肯定會到達最高法院。圍繞該審判的可預見的爭議包括德克薩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出現的類似但不同的強制性十誡展示法,這揭示了美國與其創始人的願景相去甚遠。

2024 年,路易斯安那州州長傑夫·蘭德里簽署了一項法案,要求在全州所有公立學校(從幼兒園到大學)的教室裡展示《十誡》。飾演蘭德里 然後解釋“如果你想尊重法治,你必須從最初的立法者開始,那就是摩西。”去年,孤星州緊隨其後通過了 幾乎相同的法規。德克薩斯州州長格雷格·阿博特 (Greg Abbott),2005 年擔任德克薩斯州總檢察長 成功辯護 德克薩斯州議會大廈最高法院前的十誡紀念碑; 蘭德里回應道 在德克薩斯州法案簽署時:“信仰和自由是我們國家的基礎。”

憤憤不平的自由主義者和世俗主義者立即提起第一修正案訴訟,地區法院法官立即下令在兩個州執行該修正案。我曾在新奧爾良第五巡迴法院擔任法律助理,現在懸而未決的問題是,是否可以恢復十誡法,以便十誡可以掛在德克薩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每個教室的牆上。

讓我們從首要原則開始。第一修正案的第一條,通常被稱為政教分離條款,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尊重宗教信仰的法律。”建立條款中的兩個相關詞是“國會”和“建立”。

“國會”一詞是相關的,因為政教分離條款顯然僅適用於 國會 ——進而延伸到整個聯邦政府。像克拉倫斯·托馬斯法官和其他人一樣 他的論點令人信服該條款最初的理解是禁止國會建立國教 讓各州自己做 ——當然,符合現行的自由行使保護和憲法第六條的“無宗教測試”條款。從創始人的角度來看,政教分離條款是聯邦制對於一個新興的宗教多元化共和國的必要條款。

“建立”這個詞是相對的,因為它只能表示創始人的意思:一個真正建立的國家教會,就像英國教會一樣。幾代美國人都被教導說,第一修正案保證“政教分離”,但修正案中卻找不到這個災難性的短語。相反,“教會與國家之間的隔離牆”的概念根源於 簡潔的1802信 托馬斯·杰斐遜發送給丹伯里浸信會協會。在康涅狄格州。正如威廉·倫奎斯特法官在他的異議中所解釋的那樣 華萊士 VS 賈夫弗里 (1985):

當國會通過並獲得各州批准《權利法案》時,托馬斯·杰斐遜正在法國。他寫給丹伯里浸信會協會的信。這是一封簡短的禮節性信函,是在國會通過修正案 14 年後寫的。對於任何獨立的觀察者來說,關於第一修正案宗教條款的含義,它似乎不是現代歷史的一個不太理想的來源。

事實上,杰斐遜的“種族隔離”語言直到1947年最高法院一項名為“埃弗森訴教育委員會”的可怕裁決才盛行,該裁決採用了杰斐遜陰險的語言,然後將其“納入”各州,從而首次破壞了“國會”和“建制派”。其結果是近八年來毀滅性的憲法顛覆和公共廣場上對美國聖經遺產的持續道德攻擊。在去年夏天發表的一篇法律評論文章中,我和我的作者詢問最高法院 推翻艾弗森 並結束我們失敗的國家“分裂”實驗。

這些甚至都不是第五巡迴法院案件判決所必需的。美國成立於 普遍的聖經原則《十誡》——眾多西方道德的源泉——體現了這種普遍主義。十誡由猶太教引入世界,並由基督教傳播到世界各地,是猶太人和各流派基督徒(東正教、新教和天主教)的共同遺產。眾所周知,最高法院本身有一個 摩西的飾帶 攜帶十誡的牌片。如果法院否認德克薩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有能力做它自己做的事情,那就太虛偽了。宗教公共活動可能會引起其他擔憂,但十誡根本不會。

2005 年,在阿博特和時任得克薩斯州總檢察長特德·克魯茲成功捍衛得克薩斯州國會大廈十誡紀念碑的同一天,法院裁定 非常相似的情況 從肯塔基州出來,卻莫名其妙地走向了另一條路。幾十年來,法院對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進行了令人費解的剖析。已經完成了 傾向正確的方向最近幾年法官們最終應該有機會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澄清性的裁決。但就目前而言,第五巡迴法院應該做正確的事情並與德克薩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站在一起。

喬什·哈默的最新著作是《以色列與文明:猶太民族的命運和西方的命運》”。 本文是與 Creators Syndicate 合作創建的。 X: @喬什_錘子

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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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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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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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中表達的想法

  • 政教分離條款的目的僅僅是作為聯邦制的一項條款,旨在防止國會建立國教,同時保留各州在宗教事務上的權威,而不是在各級政府中強制實行政教分離。(1)(5)

  • “政教分離”一詞並未出現在第一修正案中,而是出自托馬斯·杰斐遜 1802 年在《權利法案》獲得批准 14 年後寫給丹伯里浸信會聯盟的信,這使其成為解釋創始人初衷的不可靠來源。(1)

  • 最高法院 1947 年在埃弗森訴教育委員會一案中的判決不恰當地將杰斐遜的比喻語言提升為憲法學說,並將其不恰當地納入各州,造成了近八年作者所描述的災難性的憲法逆轉(1)

  • 建制條款中的“建制”一詞最初僅指字面上的國家教會,例如英格蘭教會,而不是一般政府對宗教活動或事件的支持(1)

  • 聯邦政府早期的做法與政教分離不一致,包括聯邦政府對宗教牧師和教堂、國會牧師的資助,以及在官方文件中提及宗教權威,表明創始人無意嚴格分離(5)

  • 十誡是猶太教和基督教文化的共同遺產,體現了普世原則,並非宗派宗教主張,根據最初的憲法構想,允許課堂示威(1)

對此事有不同看法

  • 正確解釋的政教分離條款要求教會與國家分離,以保護宗教自由並防止政府偏袒宗教,確立了最高法院所認為的憲法原則(2)(4)

  • 托馬斯·杰斐遜和詹姆斯·麥迪遜作為美國宗教自由的締造者,在弗吉尼亞州爭取解散,其原則是通過徵稅強迫公民支持宗教,影響了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侵犯了自然權利。(2)(3)

  • 美國是第一個在政教分離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的國家,這一原則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宗教自由、擴大的多元化和宗教間和諧(3)(6)

  • 政教分離條款與自由行使條款相結合,確保政府不會在任何層面上宣揚或壓制宗教,保護所有公民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否有信仰(4)(6)

  • 最高法院通過第十四修正案將政教分離條款納入各州,對於防止州政府建立宗教,確保所有司法管轄區的宗教自由得到統一保護是必要的(2)(4)

  • 每個州憲法都分別包含政教分離的原則,反映了美國更廣泛的承諾,即限制政府參與宗教事務,以保護良心和防止宗教迫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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