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7 月 2026

第九巡迴法院規定,僱用殺手並不總是“暴力犯罪”

第九巡迴法院規定,僱用殺手並不總是“暴力犯罪”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本週裁定,即使殺手履行了合約並且其雇主被判共謀罪,僱用殺手也不構成暴力犯罪。

在一項一致決定中,三名法官組成的陪審團駁回了兩項重罪定罪,這些罪名源於兩起為解決北達科他州油井糾紛而談判的合約殺人事件。

法院裁定,儘管卡車運輸和鑽探巨頭詹姆斯·亨里克森(James Henrikson)向蒂莫西·薩科(Timothy Suckow)支付了數萬美元,用千斤頂將一名員工打死,並在他的家中槍殺了一名投資者,但「邀請」這些犯罪行為並不符合暴力的法律門檻,即使交易產生了致命的武力。

法官辯稱,根據現行聯邦法規,「被告可能因意外謀殺而被定罪…」。法院裁定,共謀者意圖使用暴力的證據對於定罪在法律上至關重要。

下級法院已經做出了兩項相關定罪,因為亨里克森從另一家承包商訂購的額外打擊從未執行過。

上訴法院進一步表示,即使引發成功的攻擊「也不是絕對的暴力犯罪」。

該聲明圍繞以下概念 先生們拉丁語中「有罪心理」的意思,是一個法律術語,用於區分一級謀殺和非自願過失殺人等罪行,噹噹局認為殺人是無意的時,就會使用這一罪名。

謀殺似乎是有罪的定義。但由於聯邦招攬法的編寫方式,定罪不需要證據證明刺客確實意圖殺死目標——只需要證明刺客是在下令的人採取了必要措施確保目標死亡之後發生的。

法院舉了一個例子:某人「引誘目標受害者進入他的汽車,然後疏忽(甚至非疏忽)引發事故,導致目標受害者死亡」。專家小組寫道,這種情況將滿足「如果死亡是犯罪的結果」的定罪要求。

這項決定使第九巡迴法院與第四巡迴法院產生了分歧,後者在五年前的類似案件中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裁決。

「像個嫌疑犯一樣 心甘情願地 同意參與陰謀 有特定意圖 謀殺是為了金錢而實施的,並且死亡是由該協議造成的,因此嫌疑人的行為是 具體意圖 導致陰謀受害者死亡”,第四巡迴法院於 2021 年對另一起僱傭謀殺案作出裁決。

第九巡迴法院駁斥了這一邏輯,並表示最高法院此後推翻了該案的一個關鍵法律原則。西海岸上訴法官表示,從犯罪的一個要素(例如簽訂合約)推斷意圖到另一個要素(例如同意死亡)是「不恰當的」。

理論上,這項決定可以將亨里克森的刑期減免數年。但由於他已經因相關罪行連續兩次被判無期徒刑,這不會改變他在監獄中度過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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