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佈規則,允許保險業 100% 外國直接投資
在允許保險業100%外商直接投資(FDI)的通知發布後,財政部修改了規則,取消了大多數董事和關鍵人員居住在外資保險公司的要求。
插圖:烏塔姆·戈什
然而,修訂後的規則規定,至少一個最高領導職位——董事長、首席執行官(CEO)或董事總經理——必須由印度居民擔任。
印度服務部 (DFS) 秘書 M Nagaraju 表示:“這些是政府為促進營商便利度而進行的全面改革的一部分。這些改革將幫助印度吸引更多外國人進入保險業。” 商業標準。
週二向《公報》發布的一份通知稱:“擁有外國投資的印度保險公司,其首席執行官、董事和董事會主席中至少一名應為印度居民。”
財政部在八月份發布徵求意見稿後公佈了最終規則。
此舉旨在促進新保險法的實施,新保險法已在冬季會議結束時獲得議會通過,隨後得到總統和政府的通報。
新規則“將從在官方雜誌上發布之日起生效”,即2025年12月30日。
該通知還省略了規則4A,該規則要求外國投資超過49%、支付股息的印度公司,且償付能力充足率在任何時候都低於償付能力規定的1.2倍,應將至少50%的淨利潤保留在一般準備金中。
現在被撤銷的規則還規定,公司一半的董事是獨立的,除非董事長也是獨立董事,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的人數將至少達到三分之一。
此外,還通知所有提及 2000 年《外匯管理(印度境外居民轉讓或發行擔保)條例》的內容均將替換為《2019 年外匯(非債務工具)規則》。
所有對 2000 年 FEMA 條例的引用也將替換為 FEMA 條例 (NDI)。
此外,這些規定還涉及用“1938 年保險法規定的方式”取代 FDI 74% 的上限。
該標記還刪除了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保險公司的三項條款。
第一個需要印度保險監管和發展局 (IRDAI) 事先批准股息匯回的公司。
第二條檢查叛亂分子向“外部團體、發起人、子公司、關係人或合夥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其內容超出了當局必要或允許的範圍”。
三是“明確董事會的組成和相關董事對關鍵人員的管理”。
此外,新立法——“Sabka Bima Sabki Raksha(保險法修正案)法案”——除了 1938 年《保險法》之外,還修訂了 1956 年《人壽保險公司法》、1938 年《保險監管和發展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