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的臨時命令不會從WAQF法案的幾項有問題的規定中解脫
2025年9月16日08:00開啟
首次出版: 2025年9月16日是08:00
WAQF是伊斯蘭慷慨的最直接表達。古蘭經不使用“ waqf”表達式。但是,大約20節經文鼓勵人們將自己的財富用於慈善機構。先知在棕櫚花園中創造了七個WAQF。試圖控制這項民族捐款的2021年WAQF(修正案)法案邀請了辯論,並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挑戰。
週一,法院對請願書發出了臨時命令。在128頁上,該順序異常長。臨時命令理想情況下應該很短,因為尚未聽到有關案件資格的論點。法院審查了對本法案的大多數規定的挑戰,其中只有兩個是。法院駁回了他們對大多數規定的論點,慶祝申請人的小胜利基本上是無法控制的。
議會規定實際上位於“罕見”案件中,因為通常認為法律是在憲法審查中通過的。通常,沒有法律是完全固定的,因為憲法1(2)清楚地指出,侵犯基本權利的規定無效。 CG Bra Gavai和大法官Ag Meshih的替補席完全按照臨時命令做到了這一點,並保留了該法案的一些規定。
法院已暫時將本法的第3(r)條提出,直到規則被制定為五年來執業穆斯林。臨時命令的這一部分是有問題的,因為它使執行官有權判斷公民的宗教性。我們應該在伊朗的路線上進行道德警務嗎?一個人的主張應該足以確定他的宗教身份。第3(r)使用“伊斯蘭教教授”一詞,但CJI Gavai領導的替補席使用了“伊斯蘭實踐”一詞。它發表了有關國家官員的宗教量的聲明 – 履行宗教職責或非功能性。換句話說,一個每週祈禱一次或不快速或不撒謊或不利用銀行的穆斯林,或者向銀行的利息或向Zakat支付“伊斯蘭實踐”。是否應該允許現代,自由和世俗的國家對好穆斯林和壞穆斯林進行分類?申請人本身認為WAQF是伊斯蘭獨有的理由,沒有理由證明這一排斥是合理的。這是因為邏輯是在伊斯蘭教的想法的背景下,所有者失去了對自己財產的控制權。
財產所有人的權利與任何宗教法無關,因為它是普通法的一部分,這對於所有法律制度來說是普遍的。主人可以自由地對自己的財產做他想做的事情,包括按照他想要的方式銷毀或瓦解。該法律侵犯了非穆斯林的所有權,以製定權利權利。申請人必須對法院認為這一規定沒有問題感到失望。不禁止自願轉換。宗教轉型意味著沒有財產損失所有權。為了回應法院,他可以以任何其他方式建立任何信託或捐贈其財產(例如信託)來限制他的自由。除了信任之外,waqf。 WAQF的創始人無法利用自己或自己。與信託相反,WAQF是永久的,不可逆的和不可或缺的。信託的信任有權獲得對信託的信任,但在WAQF中,它將其歸於上帝。如果所有者不想建立信任,法律可以強迫他嗎?
由於可以為世俗和社會目的建立WAQF,例如建造道路,醫院或學校,因此如何將非穆斯林被禁止使用這種仁慈?否認這項權利似乎是有爭議的,尤其是因為允許非穆斯林留在中央WAQF委員會和WAQF董事會中。的確,在1954年和1995年WAQF的工作中並未明確提到過這種非穆斯林的權利,實際上被包括在2013年修正案中。但是,在諸如Peda Venkatsubbaranu(1930)和Aurur Singh(1940)之類的裁決中,馬德拉斯和拉合爾的高等法院支持這項非穆斯林的權利。獨立後,納格浦爾高等法院在動機與阿卜杜勒·加法爾(Abdul Gafar)(6)中保持了非穆斯林創建WAQF的權利。
同樣,它適用於法院所有財產的原因是拒絕執行法律的申請人的巨大推動。有一些折扣,例如一些印度終結法 – 例如安得拉邦,特蘭甘納邦和泰米爾納德邦。
申請人最大的推動是用戶在WAQF上。由於這個原因,法院充分證明了該國WAQF被許多政府土地佔領。我們不應該忘記,WAQF董事會不是私人土地黑手黨,而是第12段下的法定權力。在對政府僱員和WAQF董事會進行調查後,是州政府向憲報的WAQF財產通知WAQF財產。此外,用戶的WAQF始終保留了包括Babri Masjid Roy在內的最高法院的更大長凳。在註冊期間延長六個月以上,對申請人來說同樣令人沮喪。
確定中央WAQF委員會和WAQF董事會上的非穆斯林人數可能不會受到這一民族變革的利益的安慰,但是不應反對多樣性的利益,儘管《憲法》第26條中執行宗教特徵的權利是宗教特徵或其任何部門的權利。即使根據《憲法》的第20條,in那教,印度教徒的佛教徒和錫克教徒也不允許成為印度教結束委員會的成員。
但是,申請人應大大放心,法院違反了執行官的權力分離,並在第3(c)條中保留了這一規定。
此事的任何時候都不太可能在任何時候聽到,而《 WAQF法案》(WAQF Act)現在將進行一些小更改。政府是否為所有宗教贈款帶來法律。 WAQF法律失去了啟動UCC的機會。
作者是帕特納國家法學大學的副校長。意見是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