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被煙灰燒傷的學生向憲法法院挑戰交通法
2026 年 1 月 24 日星期六 – 11:38 WIB
日惹, VIVA – 由於道路上的煙灰和煙頭而成為事故受害者的經歷促使一名學生向憲法法院起訴《道路交通和運輸法》(UU LL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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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惹穆罕默德迪亞大學 (UMY) 學生 Muhammad Reihan Alfariziq 在因另一名司機的危險行為引發車禍後,對《LLAJ 法》第 106 條提起司法審查。
2026 年 1 月 24 日星期六,Reihan 表示:“LLAJ 第 106 條的規則過於籠統,沒有為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提供任何真正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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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han 表示,LLAJ 第 106 條要求駕駛員自然駕駛並全神貫注,但它並沒有為道路上的危險行為提供法律確定性。
他認為,這些規定並沒有嚴格規範可能傷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為,包括開車時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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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han 隨後講述了他於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潘圖拉航線上經歷的事故。當時,前車司機一邊開車一邊抽煙,並多次將煙灰扔到路上。
“一開始他扔煙灰一次,我就按喇叭。第二次扔煙灰時,我又按喇叭。但第三次,他立即扔煙頭,煙頭還是點著的,”雷漢說。
燃燒的煙頭擊中了雷漢的眼睛、太陽穴和手。結果他大吃一驚,條件反射地減慢了車速。然而,另一輛車從後面駛來,將他撞倒,而他的摩托車則被掃到了車下。
根據這一經驗,Reihan 評估說,該國在保障公民道路安全方面並未達到最佳狀態。它參考了保障安全和自衛權的1945年憲法第28G條第(1)款,以及保障法律確定性的第28D條第(1)款。
“模糊的規則讓人覺得國家忽視了公民的安全。如果不確認這些規則,道路上的危險行為將繼續被視為理所當然,”他說。
材料審查申請於 2026 年 1 月 20 日星期二在雅加達憲法法院 (MK) 進行了首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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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han 在請願書中並沒有要求刪除 LLAJ 第 106 條,而是要求對其進行有條件解釋,以更嚴格地規範禁止危險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