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發達國家不是腐敗的一部分?
2025年10月4日,星期六 – 20:00 WIB
(本文由Pertamina Hulu Energy總裁Denny Ja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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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場 – 在雅加達的一個大邦的會議室中,一位內部企業家 – 名稱為“ arga” – 急劇是創新跳躍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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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像一個新系統,可以提高有效性,消除複雜的官僚機構並進行根本性的數字轉換。
但是,在他的腦海中,總是有一個可怕的陰影 – “如果他失敗,我可以指責他們造成州損失,我可以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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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阿爾加(Arga)選擇了一條安全的路徑:小變化,最小的創新,以免邀請狀態控制器。他不敢冒險將自己的善意定為犯罪。
Arga的故事不僅僅是一部小說戲。它像徵著避免漸進式跳躍的州機構中的許多官員和企業家。
恐懼是由於法律建構而誕生的:“國家損失”被用作容易用作犯罪文章的元素。
在發達國家,腐敗法並不是“國家損失”作為主要因素。他們的重點是腐敗行為:賄賂,濫用立場,利益衝突和聯盟。
在美國,腐敗並未定義為“在國家基金中造成損失的行動”。
聯邦法律的重點是該法案本身:賄賂,公共欺詐(誠實服務中的欺詐),勒索(勒索)和虛假索賠(虛假索賠)。
一個明確的例子是在《美國18號法典》第201條中
譴責是意圖和行動,而不是狀態損害形式的最終結果。
此外,《虛假索賠法》(FCA)允許政府尋求虛假索賠的賠償。但是,FCA中的國家損失被視為政治康復的基礎,而不是腐敗因素。
斯奈德(Snyder)對美國的決定(2024)強調:官方行動後的滿意度不能自動譴責為賄賂。
另外,只有發生州損失。沒有證據證明了pro quo的證明(以換取事物的回報)和不良的意圖,國家損失不足以吸引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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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在Strafgesetzbuch(德國Kuhp),第331-335節規範腐敗:賄賂,滿意,濫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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