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構與自發秩序
「社會建構」很突出:我們到處都被告知這樣或那樣的「社會建構」:想想種族、性別或金錢。 Peter Berger 和 Thomas Luckmann 的《1966》是這概念的出現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本書。 此事的社會建構。截至目前,這部作品的引用次數已超過 90,000 次——僅英文版。他在社會學乃至社會學之外的影響力是巨大的。
書中也對家譜進行了研究。伯杰和盧克曼在序言中指出,我們非常感謝已故的阿爾弗雷多舒茨。舒茨參加了路德維希·馮·米塞斯私人研討會,他的作品顯示出對行動和主體性的強烈關注; 帶著奧地利的風味。這產生了一個有趣的觀察:社會建構主義與奧地利學派有著共同的根源。然而,在這個過程中,社會建構主義思想中一個重要但關鍵的差異變得模糊了。
這種精確度的損失被認為是具有誤導性的,因為這個口號是「社會建構的」。當他試圖假設某樣東西已經建成時,他就成了一個製造者、一個代理人,他精心計劃並執行它。這種建築的一個例子是建築師的建築計劃已被執行的地方。但對於所討論的社會現象來說,「建構」充其量只是一個矛盾的術語。
伯杰和盧克曼在他們的著作中描述的是「社會是人類的活動」。因此,他們解釋了行動如何轉化為行為以及態度如何形成。當時存在的此類機構可以正確地稱為“社會建構的”,如果這就是他的意思,即它們是“人類的工作”。這就是我們發現不幸的困境的地方。
為了理解這種模糊性,我們必須注意亞當·弗格森的觀點:「n)憲法中的失誤,這確實是人類行動的結果,但不是任何人類計劃執行的結果。因此,有兩種不同的憲法或製度,它們是人類的產物和人類行為的結果。
第一類包含由指定心靈安排的事物:如果一個公司、一個房子、一個政府、一個命令不符合心靈的安排。第二類是那些確實產生於人類行為但並非產生於代理人意志的製度。在這些情況下,哈耶克所說的「自發性秩序」源自於人們互動的方式,儘管沒有人建立這種秩序。
「建設」這個名字可能會混淆這兩個階級之間的區別,甚至會將新興機構誤認為是透過設計創建的機構。
但我不想從歷史角度論證伯杰和勒克曼的意思正是他們的意思。正如伯傑所說,我只想說:“我多次對盧克曼說過:我們不是建構主義者。這是當今人們經常誤解制度所造成的相當危險的後果。
但這些信念是雙重的。首先,我們的大多數機構都認為它們是特殊的建築——為某些特定目的而設計。 例如,如果在這些機構中,有些人相對貧窮,有些人相對富裕,那麼這些機構就被認為是關於正義的:似乎選擇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的選擇往往被認為是不公正的。
然而,正如哈耶克一直強調的那樣,我們透過自己的行為來理解正義,這些制度是沒有人想到的,但卻尷尬地屬於這一類。沒有人選擇或設計這種不平等。
其次,如果某個東西是由某人建構的,那麼似乎也可以得出另一種建構的可能性。這意味著,如果有人之前已經制定了某件事,例如我們的對話,那麼另一個機構(儘管以不同的方式)也一定可以同樣地制定它——也許更符合我們的正義感。心想這是唯一敢於嘗試的經紀人。
然而,如果一開始就沒有這樣的建設,那麼由貿易產生的組織可能會超出任何單獨計劃的能力。試試一下,施展災難咒語。這至少是哈耶克提出的主要論點之一,它不僅反對中央政策,也反對明確的製度政策,而製度政策是王國文化發展的特徵。首席規劃師不再像後勤辦公室一樣管理我們的經濟。一些高貴的專家也沒有認為,最好引導我們的社會走向進步、勤奮和合作的文化,並讓人類(至少是西方國家)走上這條道路。
建構主義的獨到見解具有重要價值。需要解決什麼問題,經常解釋「構建」的含義和不含義。